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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物捐贈收受程序

本校接受實物捐贈時,將於捐贈人交付本校相關單位實際點收後開立捐贈證明(或感謝函),並於內文中載明捐贈項目及數量,以供捐贈人列報捐贈支出扣抵所得税。

辦理一般類實物捐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

辦理工程類實物捐贈業務標準作業流程

實物捐贈抵稅相關法規

依據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79條規定,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:


1.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,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,應取得普通收據,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;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,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、數量及成本金額,並以產品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,認定捐贈金額。


2.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。

根據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摘要如下:


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,免載受贈物之價值,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,造成稅收損失。


現金/實物捐贈列舉扣除(電子申報)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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